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批准和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市辖区的历史建筑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的历史建筑申报由其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历史建筑的批准情况,应当报送名城保护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