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成五十年以上,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反映大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四)代表性、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重要的名人故居;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未满五十年,但能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时代特征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