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批准和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申报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申报条件但未申报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区(市)县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