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报请审批,并及时更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