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乡建设、公安、应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