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其燃气设施以及用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