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