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