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