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