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