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