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采用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短接安全回路等危险方式、方法,造成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