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

(三)未在维护保养期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的。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故障暂时难以排除,未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的。

(五)未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六)未设立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的。

(七)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要求时限内到达现场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