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建筑配置的电梯全部投入使用,并确保安全运行,不得无故停止电梯正常运行。

当同一单元楼内的部分电梯停止使用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电梯加强安全管理;当同一单元楼内所有电梯均停止使用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电梯使用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抢险等紧急情况的需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