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住宅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住宅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停止使用住宅电梯的,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退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前向住宅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住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住宅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防护措施,进行现场管理;

(五)在住宅电梯轿厢内张贴、播放商业广告应当保证轿厢安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