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处罚:

(一)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