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紧急情况下住宅电梯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启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宅电梯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代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