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