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