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