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