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