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违法不文明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