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