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规范、礼仪的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