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文明实践阵地和志愿服务站点,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