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相关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