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
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应当文明服务,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规范。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