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