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