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