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