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七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