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