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二章 招生入学第九条有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