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平等享受免费和资助政策。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