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