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随机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