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