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人民群众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和家长学校,针对学生年龄段特点,免费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等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理性帮助学生确定成长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本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爱国主义或者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馆(地),应当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定期开展公益性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