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活动,优化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报告。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的对象应当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