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五章 教育质量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教研工作,理顺教研管理体制,明确教研机构职责,配齐学科专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联系制度。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