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超纲考试、违规统考、考试排名或者不履行教学责任。

鼓励学校发展情境教育实验校、"自学·议论·引导"教学实验校、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样板学校和课程基地学校建设。

鼓励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模式探索和创新,开发特色课程。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