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本地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本地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乡村定向师范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实行五年一个周期并且不少于三百六十个学时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
(三)按照不低于当地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的百分之一点五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四)为教师学历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
公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