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四章 师资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以及业绩考核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