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公办学校配齐配足思想政治、音乐、体育等各学科教师。

县域义务教育教师的配置应当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分别达到四点二人以上、五点三人以上;

(二)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均达到一人以上;

(三)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均达到零点九人以上;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