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公办学校配齐配足思想政治、音乐、体育等各学科教师。
县域义务教育教师的配置应当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分别达到四点二人以上、五点三人以上;
(二)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均达到一人以上;
(三)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均达到零点九人以上;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