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教职工编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的核准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据教育发展需求,按照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将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统筹分配到学校,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高级教师岗位的核准与分配,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五)学校应当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
(六)国家和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