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标准,实行标准班额办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小班化教学。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