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组建教育共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联合办学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统一师资配置、教学管理、考评标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