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组建教育共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联合办学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统一师资配置、教学管理、考评标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