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域义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标准,学校之间的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并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分别达到四点五平方米、五点八平方米以上;
(二)小学、初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分别达到七点五平方米、十点二平方米以上;
(三)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达到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分别达到二点三间、二点四间以上;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