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全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