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全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